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台日法學教學方法工作坊會議記錄(一)

台日法學教學方法工作坊會議記錄(一)


時間:2009年8月19日(星期三)9:30~11:30

地點:綜合院館北棟十三樓法學院會議室

主題:日本法學教學之改革
 (一)日本法科大學院之經驗及現況
 (二)日本新司法考試之現況
 (三)日本法科大學院之實際教學方法及內容
 (四)日本法科大學院中未修生與既修生之差異
 (五)日本法科大學院未修生與大學部法律系學生之差異

主持人:劉宗德 特聘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主講人:村岡啟一 教授(一橋大學法科大學院)
    大村敦志 教授(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
    陳一 教授(金澤大學法學類教授)

與談人:林國全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陳洸岳 副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陳立夫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王能君 助理教授(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蔡英欣 助理教授(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李玉璽 助理教授(雲林科技大學)

紀錄:小林貴典同學
攝影:王劭予助教



一、論文發表

劉宗德教授:
  今天非常的榮幸,從日本邀請三位老師來關於「台日法學教學方法」舉行這樣的工作坊。這個工作坊是在所謂頂大計畫之下,利用分配到法律系的經費,設定這樣的主題來舉行的。最近六個月,以本法律系的陳洸岳老師為中心,關於台日法學教學方法進行相關的研究。

  今天的工作坊預定兩個小時的時間。首先請三位老師來報告之後,請各位台灣老師來與談。那麼,請村岡老師開始報告。

村岡啟一教授:
  今天非常感謝給我這樣的機會到台灣來跟大家進行交流。這次事先從陳洸岳老師收到了幾個台灣老師想知道的問題,所以我用回答這些問題的方式,來報告一橋大學法科大學院這五年來的經驗。

  第一個問題是「配合未修生與既修生,在教學方法、教材、成績評價等,有無什麼應考量的事項?」。在一橋大學,未修生要修為期三年的課程。第一年中,從基礎徹底地學習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的五個科目。第二年以後,未修生跟既修生完全混合在一起,一起上課。

  一學年的未修生人數是30個人,既修生則是70個人,所以一學年兩個加起來的學生是100個人,把這100個人分成兩個班,所以第二年以後一個班由50個學生來構成。第二年以後,未修生跟既修生之間沒有任何區分,他們都一樣用同樣的教材上一樣的課,成績評價的基準也是一樣。我們把這樣的方式稱為「完全統合方式」。

  從過去五年的經驗來說,我們認為一橋大學對未修生的教學算是成功的。司法考試的及格率每年超過東京大學,我們自負這個成果是對未修生教學的成功的反映。對未修生的教學目標是在於,不僅讓學生習得最低限必要的基礎知識,還重視讓學生學得好好運用基礎知識的能力。

  在其他法科大學院第一年就教包含行政法跟商法在內的七個科目,一橋大學在第一年只教五個科目,也是因為我們重視首先讓學生好好打基礎。而且,不僅這些法律科目的教育,未修生當然不知道六法的看法、判例的讀解方法、法律文獻的檢索方法等基本的學習技術,所以,我們也要從教這些學習技術的地方開始。

  在一橋大學,把這些法律學習技術有關的科目當作「任意科目」,並沒有把履修這些科目當作修畢要件。第二年以後,以已經學好基礎知識為前題,在「演習」科目中學習如何運用所學得的知識。

  從過去的經驗來說,未修生在知識量上還是不如既修生,不過,基礎知識的正確性這點來說,他們未必劣於既修生。而且,在演習科目中,把有限的知識好好運用就這一點的能力來說,還超過既修生。所以,到了第三年履修的模擬裁判或臨床科目等實務性科目,未修生跟既修生的區分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但是,過去的數據顯示在未修生中存在兩極化的現象。包含未修生跟既修生的整體學生中,成績上形成最高層的竟然是以前沒有法學素養的未修生。這個原因可能是因為,法律人的優劣並非取決於知識的多寡,而是取決於面臨到未知的、艱難的問題的時候如何去解決這種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應用能力之有無。從這樣的觀點來說,因為未修生還沒有被多餘的知識所「污染」,所以他們比較能發展這種問題解決能力。

  在新司法考試中,重要的是對未知的問題去思考的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對這樣的問題,未修生較能發揮他們所擅長的能力。這是未修生的「光」的一面,另一方面還是存在「陰」的一面。就是說,有些未修生還是無法適應法律思考方法,這些學生關於所有科目成績都不太理想。對這樣的學生用什麼樣的方法來教學,再來還是沒辦法的時候如何早期促使他們改變人生方向,是很難的問題。

  在一橋大學,設有一個基準,不讓GPA(Grade Point Average )的數字低於1.7 的學生升級、修畢,以這樣的客觀數字為基準,促使學生改變其人生方向。

  第二個問題是「在學習效果方面,法律系的學生與法科大學院的學生有無不同之處?」。關於這個問題,雖然難以單純比較兩者,不過,如前所述,我們認為未修生教育算是成功的。法律家的工作,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需要用柔軟的戰略性思考方法來解決問題的能力。為養成這樣的能力,不僅讓學生背知識,還需要在各科目中採用雙方向的對話跟學生間的討論,透過這樣的過程,學生能學得就某一個問題找到答案的論理以及說服他人的表達能力。

  向來的法律系教學中,這些方法是很難採取的,但是在法科大學院可以就此作徹底的訓練,這是很大的差異。法律系的學生參觀法科大學院的上課情形的時候,大家感動的就是法科大學院的學生們關於一個並沒有一定答案的主題進行各種各樣的討論。

  第三個問題是「在教材的開發與教學方法等,以及研究所內與其他大學同事的交流狀況與成果」。在日本,無論法科大學院的內外,現在在各領域分別進行交流當中。日本法科大學院的原型是美國,所以許多老師赴美學習其教學方法,並對那個成果進行必要的調整來利用在日本法科大學院的教學中。而且,在各領域已經舉行許多教學方法有關的研究會,其中各老師去交換意見或用DVD等方式來公開教學方法有關的研究成果。

  尤其在臨床系實務科目方面,已經設立「臨床法學教育學會」。日本法科大學院還在試行錯誤的階段,在這些場合中各老師提供成功例跟失敗例,來互相研究。現在跟韓國間的交流也越來越密切,跟韓國也進行經驗交流。我覺得這次來到台灣的機會也是將來跟台灣間推行相互交流的重要第一步。

劉宗德教授:
  非常感謝村岡老師的精闢報告。那接下來大村老師請。

大村敦志教授:
  我是東京大學的大村,今天非常的榮幸有這樣的機會,也非常感謝與會的各位。非常遺憾的,我沒有資格講述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的全盤事項,所以,今天我報告我個人在東京大學的實際教學情形。

  我在東京大學開始教學之後已經25年了,在大學的教學方面已經享有相當的自由,或許也因為如此,法科大學院設立之前後,教學內容並沒有很大差異。日本的法科大學院由實務家教員跟學者教員所共同營運,像我這樣的學者去談實務也完全沒有說服力,所以我認為學者教員對學生講述學者教員所能講述的事情是重要的。

  另一方面,為了講述這些我們所應該講述的事情,也需要自己的研究的累積,不過許多老師說因為法科大學院的設立而教學的負擔變得太大,沒有時間好好去研究。不過,如果每位老師利用教學的機會教學跟研究結合起來,則研究跟教學的兩立不是不可能的。重要的就是把研究利用於教學,再把教學利用於研究,儘早確立這樣的工作方式。

  關於教學內容,無論法律系或法科大學院的學生,都要學得的核心部分是共通的,這個部分就是現在在這裡存在的法,就是國內實定法的知識。日本新司法考試的選擇題是看學生的知識多寡的類型的考試,這個考試比舊司法考試已經簡單多了,所以可以認為法科大學院制度中,並沒有要求學生知道很詳細的實定法知識。我個人認為,知識的結構化幫助知識的理解,以此為前題,學生帶著共鳴的心去理解被結構化的知識,才能學得可應用的知識。

  在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從第二年級開始,未修生跟既修生之間沒有任何區別而上完全一樣的課,所以未修生不得不以有限的時間學得實定法的知識。如何去減輕這方面的負擔跟心理壓力就成為重要課題。我採取的方法,就是從學生大致把握民法全貌開始,這個時候還是要準備適合這個目的的教材。

  而且,採用雙方向式的授課方法的時候,能傳達給學生的知識量這方面還是有限,所以學生的自習就變成關鍵,這個時候也需要一種教材能讓學生知道他們應該學習什麼樣的知識,所以我也準備學生能知道雙方向式討論課的內容的資料,每堂這樣的課結束之後就給學生,以便學生課後的複習。

  其次,關於法律系的意義。法科大學院的未修生中存在非常優秀的學生,看著這樣的學生就不禁懷有這樣的疑問:為什麼還需要法律系的教育?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在日本,不僅具有法曹資格的狹義的法律家,仍一定數量存在具有法律素養的一般人,這個是有意義的。

  尤其像日本繼受西洋法的國家中,僅僅由專職法律家來運用繼受過來的法是困難的,這點來說台灣或韓國或許是一樣。為了好好運用專職法律家的制度,在其背後需要存在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一般人,在此點上也含有法律系的存在意義。

  而且,既修生是法律系畢業的學生,像未修生具有社會經驗的學生比較少,所以如何教他們法跟社會的關係,也是重要的課題。關於這點,相對化現存的實定法而去探索應有的法的方法,並不限於探索實際活生生的社會這種方法,仍有歷史或比較法等學術性方法。在念法律系的時候能學得這樣的方法,這是未修生所沒有的既修生的強項。

  最後,關於法科大學院的演習科目。一般來說,在日本,演習科目中以尖端性課題為題材,學生就某特定的課題深入去學習。不過在我的演習科目中沒有採取這種方式,我的方針就是進行「社會貢獻型」的演習。我認為,法科大學院的學生不僅除了拼命準備考試之外,還由自己來作讓一般民眾知道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意義的活動,也是重要。

  作為這樣的活動之一,推行「出差教室」這樣的課外活動。這是學生去國中或高中教法律的活動。還有,以外國人、留學生等較難接觸司法資源的群體為對象,開設能得到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法律知識的網站,也作過這種活動。這些活動絕對不會對司法考試有用,不過為了將來作為法律家而活動,一定是有用的。

劉宗德教授:
  非常感謝大村老師精闢的報告。那麼,最後,陳一老師請。

陳一教授:
  我是金澤大學的陳一,非常榮幸這次能有這樣的機會。今天,作為法科大學院教學的實踐例,報告在金澤大學我實際上進行的國際私法教學情形。

  先提一下金澤大學的法科大學院的組織面。在金澤大學,作為跟法律系不同的組織,在大學院中設立法務研究科,把它當作法科大學院。因為我是法律系的專任教員,所以在法科大學院上課的時候的身分是「校內非常勤」教員。在薪水方面,就此可以拿到「調整金額」。

  關於法科大學院的教學,因為要以學生畢業後從事實務工作為前題,所以在國際私法教學上,應該讓學生學得實務上能處理國際民事糾紛的思考方法。為了從這樣的觀點的教學,當然需要特別的準備,不過對我個人來說負擔不是那麼重,再說這樣的法科大學院的教學經驗對法律系的教學也有一定的幫助。不過,因為在日本法科大學院的設立跟國立大學法人化同步進行,所以行政面的負擔還是有。

  我台灣大學畢業,服完兵役,上班幾年之後,27歲的時候才去念東京大學大學院。其後,在台北的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工作三年。那個時候的顧客的90%是日本企業,對他們作一些在台灣展開事業有關的諮詢服務。之後開始在金澤大學任教。以這樣的經歷為背景的我的國際私法教學方式是否助於學生的理解,這點只好由將來從事涉外實務工作的畢業生來判斷。

  不過,從我的經驗來說,在國際法務或糾紛處理過程中,如果一個人關於一個國家的法律的知識太豐富,就有可能妨礙中立性的對話。實際上實務家的工作不限於在法院裁判中代理當事人,還包含企業交涉過程中提供適當的諮詢服務。

  從國際性法務處理這樣的觀點來看,必要的思考方法是首先從國內法有限的框架中把自己解放出來,再設定相互共通的交涉框架,來謀求問題的解決。例如,我在台灣上班的時候,日本的律師用「強制法規」這樣的法律用語來提出問題。如果雙方都是國際私法的專家,這個問題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經洗鍊的好問題,不過不幸地台灣的律師的理解跟日本法所謂的這個概念不同。

  如果用這樣已經洗鍊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背景的人之間的國際性對話就無法成立,有這樣的風險。為了迴避這樣的風險,重要的方法就是在設定問題的時候故意迴避特定化法律關係本身,而把有可能成為法律關係對象的事像直接-作為事像-語言化。這是我從實務經驗中所學的方法之一。

  在實際的教學中,我採取以案例為素材進行檢討的方式。在法科大學院的課程中,我也本來想採用美國式的討論方式,不過法科大學院的國際私法課只有兩個學分,就是90分鐘的課14次而已,所以就國際私法課中應該教的事項來說時間非常有限。也有其他法科大學院把國際私法課當作四學分的課程,其中二學分採取講義的方式,二學分則採取演習的方式,我也覺得這種方式比較理想。雖然我也在課堂上處處進行討論,不過因為時間有限,所以還沒有採取全面性的討論方式。

  關於教學內容,依照課程的水準設定不同的案例的複雜度。就是說,從基本的案例開始,漸漸改變事實關係來讓學生思考問題,並進行討論。例如,就資料38關於勞動契約準據法的圖表來說,關於勞動契約的準據法,從2007年施行的日本新國際私法第12條已經有明文規定,所以通常就這個條文解說解釋論,不過實際上這個條文的解釋論並不足以處理實際上發生的問題。

  就是說,也需要討論法庭地成為日本的時候無論準據法都應該絕對地適用的所謂絕對性強制法規的問題。那麼,關於什麼時候如何適用絕對性強制法規這樣的問題,法律完全沒有明文規定可供處理,不過這個問題屬於實務上、理論上的重要問題,所以必須讓學生思考。例如,關於圖表中揭示的勞動基準法、勞動組合法、勞動安全衛生法等不同法律設定各種問題來讓學生思考這些法律的絕對性強制法規性的問題。

  關於法律系跟法科大學院的教學上差異。在法科大學院中,養成從事實務工作時就該領域需要的思考能力,從這樣的觀點來授課。在這個意義上,法科大學院的教學目的跟法律系的教學目的不一樣,對應這個目的的不同,教學內容、方法、成績評價也有不同。

  在金澤大學的法律系中,以成為地方公務員為目標的學生佔多數,差不多四成左右。所以,金澤大學法律系不得不承擔養成地方行政專家的角色。例如,在法律系中開設「涉外戶籍實務」這樣的科目,其中教非常行政實務性的、具體的問題。

  另一方面,在法科大學院的課程中,比詳細的行政實務問題更重要的就是從如何判斷其法律效果或其法律性質如何等這樣的觀點來進行思考。這些差異是因為教學目的本來就不一樣。

  將來大學間的國際交流越來越重要。參考互相經驗的過程中,日本的法科大學院發現應改善的地方,這樣的餘地還有很多。所以希望台灣跟日本間的交流,將來會越來越密切。


二、台日法學教學方法分享

劉宗德教授:
  非常感謝三位老師的精闢的報告。那麼,接下來由台灣的老師來與談,不過那之前我來簡單講述一下台灣的制度的現況。

  在台灣,日本所謂的司法考試分成律師考試跟司法官考試。今年司法官考試的報考人大約6000人,最後報考人是其七成左右,名額是100人。律師考試的報考人是大約9000人,最後報考人也是七成左右,關於名額法律規定是8%。跟日本的新司法考試相比,台灣的及格率即使單純加算兩個考試的及格人數,還是比較低。

  在台灣,陳水扁前總統的前政府時代,以日本的新法學教學為參考,著手了法學教學改革。不過形成全體合意之前新政府成立了,從此以後,據我所知,這樣的改革已經中斷了。雖然台灣司法改革的現狀是如此,還是毋庸置疑的,三位老師的報告對我們台灣來說有充分參考價值。

  那麼,接下來由台灣的老師來與談,先請林國全老師。

林國全教授:
  我個人在台灣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曾經參與過許多法律的制定跟修正的過程,其中有法律背景的人跟沒有法律背景的人一起參與,一起工作。這樣的過程中我深深體會到,法律知識的多寡跟法律運用能力並不一致。這個問題就牽涉到法律邏輯的強弱的問題。所以,我想問村岡老師,純粹未修生因為法律邏輯不強而碰到問題的時候,如何去加強他們的法律邏輯?

王能君助理教授:
  我的專長是勞動法,在台灣勞動法不是司法考試科目,所以法律系學生學習勞動法的意願比較低。台灣大學的勞動法是特殊講義,研究生也可以履修這個課程,所以很多已經考上了司法考試的學生也來上這門課。所以,在台灣司法考試中對勞動法給予什麼樣的位置,是將來應該檢討的問題。

  而且,關於日本老師的報告,對教材的編撰方法我非常感興趣。在台灣關於勞動法的重要問題有的時候還沒有判例,所以在這樣的領域中如何編撰以案例為取向的教材,是個很難的課題。

  另外,我從某位日本老師聽說過,那位老師因為在法科大學院教高度的內容而被學生抗議,關於這樣的事情,各位老師怎麼想呢?

蔡英欣助理教授:
  法科大學院設立之後,司法考試的補習班跟法科大學院間的關係是怎麼樣?法科大學院的教學目的之一,在於養成具有解決問題能力的法律家,那麼,在法科大學院的成績會不會影響司法考試的結果?

  另外,關於法學研究人才的確保,各位老師怎麼認為呢?

陳立夫教授:
  最近在台灣,司法改革等於司法考試的改革有這樣的某種傾向,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我個人有點懷疑。聽說在日本最近法科大學院的報考人跟名額都有減少,這個原因是什麼呢?

李玉璽助理教授:
  我從九月在理科系的大學開始任教法學入門課。對理科出身的學生,用什麼樣的方法,才能有限的時間內有效率地教法學基礎知識呢?

陳洸岳副教授:
  依照台灣司法改革的現狀,設立法科大學院這樣的方式是有點困難。不過,作為現行制度下的教學方法的改革,積極利用所謂蘇格拉底方式,在台灣也有這種動向。所以我想請問各位老師,在法律系的教學中採用蘇格拉底方法是可能嗎?如果有困難,那個原因又是什麼?

  另外,已經法科大學院畢業而開始實務工作的畢業生,對他們有什麼樣的評價嗎?

劉宗德教授:
  謝謝各位老師的與談,那麼我來講述簡單的感想。對台灣會有一定影響的日本法學教學改革,是有三個不同因素來相互影響的,這三種因素就是國立大學的法人化、法科大學院的設立跟裁判員制度的創設。就其中某些因素來說,對台灣已經開始影響,例如關於國立大學的法人化來說,台灣的各大學也已經紛紛設立各種基金來推行跟日本的法人化類似的規制緩和。而且,雖然沒有設立法科大學院,不過也在進行司法考試的改革,而已經採用選擇題跟敘論題的考試。


三、綜合討論

村岡啟一教授:
  首先,關於如何讓純粹未修生學得法律思考能力。關於這個問題,重要的就是先讓學生理解某種意義上用「詭辯」來超越法規規定,這樣的討論方式就是法律家的思考方式這一點。

  如果純粹未修生能理解這點的話,因為他們大部分都有社會經驗,所以他們會發現法律家的思考方式跟超越某種障礙而達成目的這種一般的戰略性思考方式一樣。他們發現這個思考方式的類似性之後,他們就會馬上開始發展。

  而且,為了達成考上司法考試這個目的,如何分配有限的資源,如何分配優先順序,關於這些問題,理工系出身的學生能較好思考。純粹未修生互相集合起來,拼命去思考如何克服他們落後的地方,這樣,法學教學中需要學得的戰略性思考方式,他們是從本身處於的環境中去學習。

大村敦志教授:
  第一,關於可否不設立法科大學院而進行法學教學改革。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應該思考的是,法科大學院的設立所帶來的變化到底是什麼。剛才有位老師提到了蘇格拉底方式,不過我並不認為蘇格拉底方式是對法科大學院制度來說是本質性的部分。

  最重要的就是讓學生回到大學,為此創造出誘因。沒有畢業法科大學院就不能考司法考試,透過這樣的方式,法科大學院制度創造出讓學生回到大學的誘因。不透過這樣的制度的設立能否創造出類似的誘因,這就是問題的所在。

  其次,關於法科大學院的成績。據我聽說,東京的大法律事務所錄取新的律師的時候,還是考慮哪所法科大學院畢業跟他個人的法科大學院成績如何。

  最後,關於研究人才的養成。首先重要的是,教員以自己的態度來揭示他的職業有魅力,並且他實際上為了創造有魅力的職場環境而去努力。而且,在東京大學,為了把優秀的法科大學院學生培養成研究者,在「判例研究會」中設定法科大學院學生的名額,來讓每年五個人左右的學生參加判例研究會,然後他們畢業之後優先錄取為助手,我們採取這樣的方針。

陳一教授:
  在法科大學院因為學生人數很少,所以原則上可以採取雙方向的討論方式來授課。不過在法律系的課程中,還是學生比較多,所以採取這種方式是有界限,不得不採在大教室上課的方式。另一方面,在成文法國家的法學教育應有的方法,從這樣的觀點來說,只用以案例為素材的討論方式,還是無法讓學生學得作為法律家需要的全盤能力。

劉宗德教授:
  非常感謝各位老師長時間的參與。希望今天的工作坊的成果對台灣將來法學教學的進一步發展帶來有意義的貢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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