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台日法學教學方法工作坊會議記錄(二)

台日法學教學方法工作坊會議記錄(二)

時間:2009年8月20日(星期四)10:00~12:00

地點:綜合院館北棟十三樓法學院會議室

主題:日本法學教學之改革
 (一)日本法科大學院之經驗及現況
 (二)日本新司法考試之現況
 (三)日本法科大學院之實際教學方法及內容
 (四)日本法科大學院中未修生與既修生之差異
 (五)日本法科大學院未修生與大學部法律系學生之差異

主持人:劉宗德 特聘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主講人:村岡啟一 教授(一橋大學法科大學院)
    大村敦志 教授(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
    陳一 教授(金澤大學法學類教授)

與談人:郭明政 副院長兼法科所所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楊芳賢 副院長兼在職專班執行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         院)
    王千維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何賴傑 副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李聖傑 助理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紀錄:沈祺雲同學
攝影:王劭予助教



一、分享日本法科大學院的經驗與民法教學的方法

大村敦志教授:
  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屬於最大規模的法科大學院,有兩百人位是有法學背景的既修生,而其他多為無法學背景的未修生。兩者在課程上也有所區別,已有法律背景的既修生研習兩年的課程,而未有法律背景的未修生則是三年。兩者課程學習上除未修生第一年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外,在之後兩年的課程裡是一起學習相同教材科目。

  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的民法課程類型有分為三種。第一種課程為未修生第一年履修的課程,這個課程的目的就是讓未修生學得民法基本知識。這個課程中多採雙方向、蘇格拉底式教學方式,然受限於學期上課次數時間限制,故仍期待未修生自己自學的部分甚多。第二種課程則是針對未修生二年級與既修生一年級為授課對象的上級民法。從此階段開始,未修生與既修生間並無任何差別,兩者上一樣的課程。

  方法上則是以二堂課為一個單位,就某個特定課題進行深入檢討。請修課學生都繳交報告,並於課堂上對此進行評論。這些課題是涉及民法各領域的複合式課題。最後一種課程,則是未修生三年級與既修生二年級學生必修的債權回收法及現代契約法。前者是功能性地結合債權法、擔保法及民事執行法的科目;後者則是以商事契約及契約基礎理論為重點的科目。

郭明政副院長:
  台灣學校像是政大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也是以非法學生為教授對象的機構 但。如何能在短期內給這些學生最好的法學教育?希望這部分能夠共同研討互相交換意見。

村岡啟一教授:
  法科大學院法學教學和大學部法律系有如何不同,分五點來說明:

  第一、就目的上。法科大學院的教學目的在於法律家的養成,因為此目標較明確,故修課學生學習意願甚高,此點上與法律系的學生有差別。甚至課程後提問、互動的學生更較後者多。

  第二、與此目的的關聯上,在法科大學院不僅教授基礎知識,仍重視養成學生的解決問題的能力及思考能力。在此過程中,學生會尋覓出如何善加應用基礎知識有關的方法論。

  第三、教學的方法上。在法律系為了傳授知識,以大教室上課的方式為主;在法科大學院以學生已有基本知識為前提,重視討論與對話。討論與對話的過程中,學生能學得獨立思考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四、在法科大學院的教學中,常實務跟學者組合成團隊進行教學。法律問題所考驗者,是人的智慧,故兩者合作來結合各不同智慧的存在模式,屬於十分重要。以我個人所教學的刑事法領域,便是與現職檢察官合作進行教學。

  第五、教材上。以在美國法學院使用的教材為參考對象,各日本法科大學院對此進行必要修正,正在研發獨自的教材當中。而且,如DVD等視聽影片當作教材的課程也逐漸增加。再者,資訊科技環境已臻完備,例如位於九州的某法科大學院利用網路可在不同的地點進行一樣的課。

  如上所述,在法科大學院正在進行異於傳統教學方式的新嘗試,此種嘗試能否實現所期的效果,關於此問題,現在利用學生的意見調查,不斷改進教學方法當中。

陳一教授:
  我以日本考試資料及金澤大學的教學方式作為說明。已日本國家考試選考科目及學生選考情形與課程編排有尖端性兩點作為討論的標的。日本國家考試約每年的九月中下旬會放榜,而選擇考科總有八種如導產法、破產法、民事再生、國際私法、國際審判等。而最多人選考的科目是勞動法有近百分之三十最為熱門,接下來是倒產法百分之二十四、智慧財產權則有百分之十五。這些科目佔近七成的絕大多數,而主因是由於其他選考科目範圍比較難捉摸。

  學生同樣也需要了解基礎科目以外的資訊,所以有法科基礎五十七學分、實務基礎七學分,另一部份尖端性科目幾乎跟國考考科重疊,因此有未來準備考試而生的實際選課考量,此類尖端性課程必修12學分,相當於必修六門科目。

  實際上即便是法學部畢業學生,也有規定修習國際私法等尖端性課程。在實際的學習上不太需要去區分法學部學生或法科大學學生,因為雖然兩者基礎知識的獲得速度有別,但就結果上而言因無法學背景的未修者與既修者後兩年都是已修過基礎科目所以並無差別。


二、台日上課課程教學方式分享

楊芳賢副院長:
  因自身從事民事教學,而根據開課經驗在案例討論課程上,修課學生約五六十位、以一組五位方式分組,針對案例指定一組報告一組評論而其他組提問。與高年級同學上課時常會聽到學生們拋出過往沒思考過的法律問題,自己在引導學生如何面對問題、收集資料、討論報告從初稿寫成學術性書面的過程中也收穫極大。因此想請問對於這類蘇格拉底性的教學方式,大村教授在對於討論的細節、課堂人數、報告方式與字數等,有無具體的規劃可供參考交流?

大村敦志教授:
  在我的課程中也會開設這類的案例討論課,分原告、被告、法官三種角色進行。採取此方式時令人頭痛的問題,是如何作成一個有中立性的案例。我作成案例之後先問擔任法官角色的修課同學案例是否對某方偏有利,而討論結束之後,再問學生們一樣的問題。關於書面報告方式,上級民法課中一年有三次書面報告機會,分別是課程當中有兩次、最後報告一次。

  每次學生繳報告之後,課堂上問該學生報告有關的問題,然後再讓寫了不同見解的另外學生加以評論。對於報告評價的方式則是以實質內容、報告結構及引用的方式為對象,來訓練作為法律家適當的文章撰寫能力。

  關於教材方面,平常使用自己作成的案例及以實際判決為素材的案例,除此之外,也利用報紙報導:亦即,對複數報紙之報導進行比較,並此等報導與實際判決之內容也進行比較,來分析記者所理解不足之處在哪裡,以及民眾從此報導會接受之印象與影響如何等問題。

王千維教授:
  我也開過理論何實務的課,找律師檢察官共同來討論法院判決內容。因為台灣大部分的民法繼受德國法,故就學校角度會著重法學推衍過程,然而實務上卻強調效率解決較不注重法學推演。上課後感想是確實可從實務界的法官律師身上學習到目前台灣實務上運作過程,且相對的律師們也從我身上學到較精緻的法學論證。但因兩者所受訓練出發點不同,以致這門課不大協調所傳授出的結論也各有看法大不相同,因此對學生來說也不太容易接受到有體系的知識!是這門課的弱點,貴校似乎也有實務和學者共開的課程,不知教學經驗是如何?

村岡啟一教授:
  日本也有開類似的課程,關於其利弊王老師講得完全正確。法科大學院的教學目的之一,是養成對法院實務的批判性觀點。第三年時學生履修實務性的臨床科目,在此學生發現在課堂學習的理論跟實際實務有許多不同,接著疑問為何理論在實務上被修正?

  此時,重要的是學生去思考為何會導致這種差別,其背景理由為何。譬如刑事法上,理論認為若有程序瑕疵就應判決無罪,然而在實務上,若實體真實確實存在則不得不判決有罪,這樣的「赤裸裸」的價值判斷迫你修正理論。

  在此,學生,被迫作出態度決定。此時,重要的不是哪一個立場正確,而是努力去理解在二個立場背後支撐結論的不同價值為何,其差異為何。若學生能學到這一點,我們覺得已經達成了目的。

李聖傑助理教授:
  我有兩點教學上的經驗想要與在座分享討論:

  第一、大學部教學。在大學部上課時注重學生獨立思考養成、體系分析。但學期過後同學的反應兩極化,有相當多的學生認為課堂應有全面性的重點整理以符合日後國家考試的要求,但如此一來會有時間有不足的問題,如何解決?

  第二、.碩士班教學。因為我交實體法的緣故,也有跟檢察官合作經驗,發現因檢察官受到早期判例見解拘束,故在法學上看法相對保守。在這樣的狀況下不會輕易的接受採取學術上的看法,這該如何解決?

大村敦志教授:
  針對第一個問題,我感到在日本也越來越多的學生希望有全面式教學方式。我以前身為大學生的時候,在債權各論的課程中侵權行為有關的課只有兩堂而已,其他所有的時間都在講契約法,如果現在上這樣的課,學生肯定在教學意見調查中表示不滿。我個人認為,無論學生要求或不要求全面式教學方式,還是從應教授體系性知識這樣的觀點來說,採取全面式教學方式較為妥當,為此適當分配時間是相當重要。

  惟即使以大學部學生為授課對象的時候,有時深入教授實定法的細部或有歷史性的周邊部分,從提高學生思考能力的觀點而言,也是十分重要。因此,也有開設進行逐條式深入解釋的科目,在此種科目中採全面式教學方式當然困難,但這樣的科目也有其必要性。

村岡啟一教授:
  針對第二個問題,日本法院的態度也仍然相對保守,即使養成法科大學院學生對此具有批判性的觀點,改變法院判例的態度還是相當困難。惟日本司法改革中,除法科大學設立外也有裁判員制度的設立。現在為了順利進行裁判員審理,努力改進現行制度當中。法科大學院也隨著這種動向,教授證據開示及檢察官及警察調查的透明化等內容。最近,日本最高法院本來被認為不會動搖的刑事判例,雖然刑事上尚未變更判例,但實務已經開始大幅變動了。


三、法學教育與國考趨勢因應之道

何賴傑副教授:
  看了法科大學院給的資料,關於國家考試及格率很低,因此會導致將來不會有很多學生想念法學院這種情形是可以看的到。未來倘若考中國家考試的錄取率再降,這對未來法學院發展會是很嚴重問題,又該如何應對?

村岡啟一教授:
  因為法科大學院當初設立國考及格率七八成的目標已無法達成,為解決這問題,透過限制學生人數讓及格率提高,採取了這種方針。然而法科大學院從開始成立後雖然才只有五年,我們認為法科大學院培養出的畢業生具有與以前實務者不同之思考能力,因此相信將來這些畢業生很有活躍於法界的可能性。

  目前這些法科大學的畢業生開始實務工作以後,大概只有兩年而已,因此一般國民可以了解培養有思考力的法律家重要性或許還需要一段時間,所以到那時候為止,繼續說明下去還是很重要。

大村敦志教授:
  司法考試及格率降低是因為報考人數年年增加,這是在制度設計當時預料的範圍之內。當初沒有預料到的就是司法考試及格名額會如此遠離報考人數。這並非教學內容上的問題,而是制度上的問題。


四、修課年限與學習成效比較

何賴傑副教授:
  國考資格規定大學部學生不能參與考試,表示考生在學校上課的時間就會拉得很長或是要很長一段時間去實習。這樣到底對學生究竟是利是弊?我過往去德國參訪時發現他們有新制度來因應這個問題,把原本要研習五六年才能參加第一次的國家考試,先用另一個方式讓學生唸三四年就可有學位。拿到學位後再看學生決定要去工作或是參與考試。像過去把學生都關在學校裡不一定是好事。

大村敦志教授:
  設計法科大學院制度當時被討論過這樣研習年限的問題。在東京大學法律系,大一大二的時候只學通識課目,所以如果法律系畢業生經過法科大學院再考司法考試,專門學習法律的時間是總共四年。這四年的時間在法國、德國等大陸法國家中並不算長。美國法學院雖然只有三年,所以在日本,企業家或律師中有人認為應該縮短法學教育的時間,可是我認為大陸法國家和英美法國家有本質性差異。

  我個人沒有深入了解德國的制度,但德國關於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美國化傾向,聽說也有分成贊成反對兩派。日本也是一樣對美國化各人見解不一,惟我認為,雖然這並非二擇一的問題,但還是無法輕視日本屬於大陸法國家這事實,還是有大陸法國家特有的法與法學教育的存在模式。

陳一教授:
  我想提供一個觀點,兩年前政大有辦專題研討會討論關於法學院成立後的法學發展。日本雖然採取雙軌制,但我認為不太正確。因為日本法學部學生的出路和台灣不同,台灣的企業組合是中小型而大企業很少,日本企業有定量錄用大學畢業生的習慣但台灣是沒有的,因此日本的法學生畢業後是一定出入,但台灣沒有。且日本會綜合參考畢業生各方便的條件而不是主要關心畢業的學部。

  另外台灣低年級就放很多法學科目,日本則是低年級大多都是通識科目,專業科目幾乎很少。這樣其實對日本法學部的學生需求沒有顧及,但也因此大學四年畢業後有很多出入的選擇性,例如再去LAW SCHOOL進修或是直接工作等。

何賴傑副教授:
  在LAWSCHOOL資本主義下就是付錢得學位,然而時間拉得越長,相對學費也就越貴,對學生支出的負荷上恐怕也是一個問題。

陳一教授:
  家長願意付擔學生進醫生院七年,是法學院卻不願意付錢?且時間還比醫學院短沒有專業上的疑慮嗎?

李聖傑助理教授:
  我想是因為念法律系學生未來可能從事當法務人員,與醫生在社會期待報酬上有所差別。並且雖然法學院只研讀四年,但在台灣沒有專業上的疑慮因為要經過比較嚴格的考試篩選,故不會比較懷疑醫生需要比較久但法學院不用的問題。

大村敦志教授:
  因為考試錄取率很低很嚴格,那在台灣一般大公司法律系學生就職機會又低、量不固定。那人去那了?

郭明政副院長:
  政大之前有做過法律系未來出路的調查,畢業生有四分之一是留在法律領域,四分之三則是可能進入政府公職或企業等往其他別處發展。


五、本次研討總結

郭明政副院長:
  多年來參加類似的國外交流研討會,發現討論的議題一次比一次更深入。綜合來說有很大發現和收穫,像是村岡教授提及即便是沒有法學背景的未修生也能有好表現。說明短時間、新教材也可訓練優秀人才這很值得我們注意。我想這次法科大學院的改革很值得學習的地方。我們法律科技整合研究所現在人雖然少,但希望透過五年十年繼續經營努力讓人數提升。

  除此之外陳一老師提供我們日本選考科目、進階課程的訊息、民法民訴整合講義等,我門也會朝這方面來思考學習。

  至於考試人數錄取率會使得選讀法律的總人數會下降的問題,如果法律人的職場也有在立法、政府行政或職場企業等領域,那我們法律人的定位在哪?如果到企業或政府,他們是否也該有法律證照?像是德國高級公務員也許有律師資格證照。如果證照是應該追求的,那這樣一來人又會有影響人數多寡的問題。

  這還牽涉國考到底是基本能力或成熟能力測驗的定位,像美國律師考試每年錄取近五萬人,可見美國將這個考試只定位為基本門檻的篩選。

  在討論法學未來教育的方向,因在這些考量下絕非朝向著教很難、時間拉很長。就像劍橋大學教育理念也是絕對不會教實務,只教基本觀念讓學生養成思索法律問題的能力,實務則是在廣大社會中實際學習以縮短在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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