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台日法學教學方法工作坊會議記錄(二)

台日法學教學方法工作坊會議記錄(二)

時間:2009年8月20日(星期四)10:00~12:00

地點:綜合院館北棟十三樓法學院會議室

主題:日本法學教學之改革
 (一)日本法科大學院之經驗及現況
 (二)日本新司法考試之現況
 (三)日本法科大學院之實際教學方法及內容
 (四)日本法科大學院中未修生與既修生之差異
 (五)日本法科大學院未修生與大學部法律系學生之差異

主持人:劉宗德 特聘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主講人:村岡啟一 教授(一橋大學法科大學院)
    大村敦志 教授(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
    陳一 教授(金澤大學法學類教授)

與談人:郭明政 副院長兼法科所所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楊芳賢 副院長兼在職專班執行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         院)
    王千維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何賴傑 副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李聖傑 助理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紀錄:沈祺雲同學
攝影:王劭予助教



一、分享日本法科大學院的經驗與民法教學的方法

大村敦志教授:
  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屬於最大規模的法科大學院,有兩百人位是有法學背景的既修生,而其他多為無法學背景的未修生。兩者在課程上也有所區別,已有法律背景的既修生研習兩年的課程,而未有法律背景的未修生則是三年。兩者課程學習上除未修生第一年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外,在之後兩年的課程裡是一起學習相同教材科目。

  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的民法課程類型有分為三種。第一種課程為未修生第一年履修的課程,這個課程的目的就是讓未修生學得民法基本知識。這個課程中多採雙方向、蘇格拉底式教學方式,然受限於學期上課次數時間限制,故仍期待未修生自己自學的部分甚多。第二種課程則是針對未修生二年級與既修生一年級為授課對象的上級民法。從此階段開始,未修生與既修生間並無任何差別,兩者上一樣的課程。

  方法上則是以二堂課為一個單位,就某個特定課題進行深入檢討。請修課學生都繳交報告,並於課堂上對此進行評論。這些課題是涉及民法各領域的複合式課題。最後一種課程,則是未修生三年級與既修生二年級學生必修的債權回收法及現代契約法。前者是功能性地結合債權法、擔保法及民事執行法的科目;後者則是以商事契約及契約基礎理論為重點的科目。

郭明政副院長:
  台灣學校像是政大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也是以非法學生為教授對象的機構 但。如何能在短期內給這些學生最好的法學教育?希望這部分能夠共同研討互相交換意見。

村岡啟一教授:
  法科大學院法學教學和大學部法律系有如何不同,分五點來說明:

  第一、就目的上。法科大學院的教學目的在於法律家的養成,因為此目標較明確,故修課學生學習意願甚高,此點上與法律系的學生有差別。甚至課程後提問、互動的學生更較後者多。

  第二、與此目的的關聯上,在法科大學院不僅教授基礎知識,仍重視養成學生的解決問題的能力及思考能力。在此過程中,學生會尋覓出如何善加應用基礎知識有關的方法論。

  第三、教學的方法上。在法律系為了傳授知識,以大教室上課的方式為主;在法科大學院以學生已有基本知識為前提,重視討論與對話。討論與對話的過程中,學生能學得獨立思考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四、在法科大學院的教學中,常實務跟學者組合成團隊進行教學。法律問題所考驗者,是人的智慧,故兩者合作來結合各不同智慧的存在模式,屬於十分重要。以我個人所教學的刑事法領域,便是與現職檢察官合作進行教學。

  第五、教材上。以在美國法學院使用的教材為參考對象,各日本法科大學院對此進行必要修正,正在研發獨自的教材當中。而且,如DVD等視聽影片當作教材的課程也逐漸增加。再者,資訊科技環境已臻完備,例如位於九州的某法科大學院利用網路可在不同的地點進行一樣的課。

  如上所述,在法科大學院正在進行異於傳統教學方式的新嘗試,此種嘗試能否實現所期的效果,關於此問題,現在利用學生的意見調查,不斷改進教學方法當中。

陳一教授:
  我以日本考試資料及金澤大學的教學方式作為說明。已日本國家考試選考科目及學生選考情形與課程編排有尖端性兩點作為討論的標的。日本國家考試約每年的九月中下旬會放榜,而選擇考科總有八種如導產法、破產法、民事再生、國際私法、國際審判等。而最多人選考的科目是勞動法有近百分之三十最為熱門,接下來是倒產法百分之二十四、智慧財產權則有百分之十五。這些科目佔近七成的絕大多數,而主因是由於其他選考科目範圍比較難捉摸。

  學生同樣也需要了解基礎科目以外的資訊,所以有法科基礎五十七學分、實務基礎七學分,另一部份尖端性科目幾乎跟國考考科重疊,因此有未來準備考試而生的實際選課考量,此類尖端性課程必修12學分,相當於必修六門科目。

  實際上即便是法學部畢業學生,也有規定修習國際私法等尖端性課程。在實際的學習上不太需要去區分法學部學生或法科大學學生,因為雖然兩者基礎知識的獲得速度有別,但就結果上而言因無法學背景的未修者與既修者後兩年都是已修過基礎科目所以並無差別。


二、台日上課課程教學方式分享

楊芳賢副院長:
  因自身從事民事教學,而根據開課經驗在案例討論課程上,修課學生約五六十位、以一組五位方式分組,針對案例指定一組報告一組評論而其他組提問。與高年級同學上課時常會聽到學生們拋出過往沒思考過的法律問題,自己在引導學生如何面對問題、收集資料、討論報告從初稿寫成學術性書面的過程中也收穫極大。因此想請問對於這類蘇格拉底性的教學方式,大村教授在對於討論的細節、課堂人數、報告方式與字數等,有無具體的規劃可供參考交流?

大村敦志教授:
  在我的課程中也會開設這類的案例討論課,分原告、被告、法官三種角色進行。採取此方式時令人頭痛的問題,是如何作成一個有中立性的案例。我作成案例之後先問擔任法官角色的修課同學案例是否對某方偏有利,而討論結束之後,再問學生們一樣的問題。關於書面報告方式,上級民法課中一年有三次書面報告機會,分別是課程當中有兩次、最後報告一次。

  每次學生繳報告之後,課堂上問該學生報告有關的問題,然後再讓寫了不同見解的另外學生加以評論。對於報告評價的方式則是以實質內容、報告結構及引用的方式為對象,來訓練作為法律家適當的文章撰寫能力。

  關於教材方面,平常使用自己作成的案例及以實際判決為素材的案例,除此之外,也利用報紙報導:亦即,對複數報紙之報導進行比較,並此等報導與實際判決之內容也進行比較,來分析記者所理解不足之處在哪裡,以及民眾從此報導會接受之印象與影響如何等問題。

王千維教授:
  我也開過理論何實務的課,找律師檢察官共同來討論法院判決內容。因為台灣大部分的民法繼受德國法,故就學校角度會著重法學推衍過程,然而實務上卻強調效率解決較不注重法學推演。上課後感想是確實可從實務界的法官律師身上學習到目前台灣實務上運作過程,且相對的律師們也從我身上學到較精緻的法學論證。但因兩者所受訓練出發點不同,以致這門課不大協調所傳授出的結論也各有看法大不相同,因此對學生來說也不太容易接受到有體系的知識!是這門課的弱點,貴校似乎也有實務和學者共開的課程,不知教學經驗是如何?

村岡啟一教授:
  日本也有開類似的課程,關於其利弊王老師講得完全正確。法科大學院的教學目的之一,是養成對法院實務的批判性觀點。第三年時學生履修實務性的臨床科目,在此學生發現在課堂學習的理論跟實際實務有許多不同,接著疑問為何理論在實務上被修正?

  此時,重要的是學生去思考為何會導致這種差別,其背景理由為何。譬如刑事法上,理論認為若有程序瑕疵就應判決無罪,然而在實務上,若實體真實確實存在則不得不判決有罪,這樣的「赤裸裸」的價值判斷迫你修正理論。

  在此,學生,被迫作出態度決定。此時,重要的不是哪一個立場正確,而是努力去理解在二個立場背後支撐結論的不同價值為何,其差異為何。若學生能學到這一點,我們覺得已經達成了目的。

李聖傑助理教授:
  我有兩點教學上的經驗想要與在座分享討論:

  第一、大學部教學。在大學部上課時注重學生獨立思考養成、體系分析。但學期過後同學的反應兩極化,有相當多的學生認為課堂應有全面性的重點整理以符合日後國家考試的要求,但如此一來會有時間有不足的問題,如何解決?

  第二、.碩士班教學。因為我交實體法的緣故,也有跟檢察官合作經驗,發現因檢察官受到早期判例見解拘束,故在法學上看法相對保守。在這樣的狀況下不會輕易的接受採取學術上的看法,這該如何解決?

大村敦志教授:
  針對第一個問題,我感到在日本也越來越多的學生希望有全面式教學方式。我以前身為大學生的時候,在債權各論的課程中侵權行為有關的課只有兩堂而已,其他所有的時間都在講契約法,如果現在上這樣的課,學生肯定在教學意見調查中表示不滿。我個人認為,無論學生要求或不要求全面式教學方式,還是從應教授體系性知識這樣的觀點來說,採取全面式教學方式較為妥當,為此適當分配時間是相當重要。

  惟即使以大學部學生為授課對象的時候,有時深入教授實定法的細部或有歷史性的周邊部分,從提高學生思考能力的觀點而言,也是十分重要。因此,也有開設進行逐條式深入解釋的科目,在此種科目中採全面式教學方式當然困難,但這樣的科目也有其必要性。

村岡啟一教授:
  針對第二個問題,日本法院的態度也仍然相對保守,即使養成法科大學院學生對此具有批判性的觀點,改變法院判例的態度還是相當困難。惟日本司法改革中,除法科大學設立外也有裁判員制度的設立。現在為了順利進行裁判員審理,努力改進現行制度當中。法科大學院也隨著這種動向,教授證據開示及檢察官及警察調查的透明化等內容。最近,日本最高法院本來被認為不會動搖的刑事判例,雖然刑事上尚未變更判例,但實務已經開始大幅變動了。


三、法學教育與國考趨勢因應之道

何賴傑副教授:
  看了法科大學院給的資料,關於國家考試及格率很低,因此會導致將來不會有很多學生想念法學院這種情形是可以看的到。未來倘若考中國家考試的錄取率再降,這對未來法學院發展會是很嚴重問題,又該如何應對?

村岡啟一教授:
  因為法科大學院當初設立國考及格率七八成的目標已無法達成,為解決這問題,透過限制學生人數讓及格率提高,採取了這種方針。然而法科大學院從開始成立後雖然才只有五年,我們認為法科大學院培養出的畢業生具有與以前實務者不同之思考能力,因此相信將來這些畢業生很有活躍於法界的可能性。

  目前這些法科大學的畢業生開始實務工作以後,大概只有兩年而已,因此一般國民可以了解培養有思考力的法律家重要性或許還需要一段時間,所以到那時候為止,繼續說明下去還是很重要。

大村敦志教授:
  司法考試及格率降低是因為報考人數年年增加,這是在制度設計當時預料的範圍之內。當初沒有預料到的就是司法考試及格名額會如此遠離報考人數。這並非教學內容上的問題,而是制度上的問題。


四、修課年限與學習成效比較

何賴傑副教授:
  國考資格規定大學部學生不能參與考試,表示考生在學校上課的時間就會拉得很長或是要很長一段時間去實習。這樣到底對學生究竟是利是弊?我過往去德國參訪時發現他們有新制度來因應這個問題,把原本要研習五六年才能參加第一次的國家考試,先用另一個方式讓學生唸三四年就可有學位。拿到學位後再看學生決定要去工作或是參與考試。像過去把學生都關在學校裡不一定是好事。

大村敦志教授:
  設計法科大學院制度當時被討論過這樣研習年限的問題。在東京大學法律系,大一大二的時候只學通識課目,所以如果法律系畢業生經過法科大學院再考司法考試,專門學習法律的時間是總共四年。這四年的時間在法國、德國等大陸法國家中並不算長。美國法學院雖然只有三年,所以在日本,企業家或律師中有人認為應該縮短法學教育的時間,可是我認為大陸法國家和英美法國家有本質性差異。

  我個人沒有深入了解德國的制度,但德國關於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美國化傾向,聽說也有分成贊成反對兩派。日本也是一樣對美國化各人見解不一,惟我認為,雖然這並非二擇一的問題,但還是無法輕視日本屬於大陸法國家這事實,還是有大陸法國家特有的法與法學教育的存在模式。

陳一教授:
  我想提供一個觀點,兩年前政大有辦專題研討會討論關於法學院成立後的法學發展。日本雖然採取雙軌制,但我認為不太正確。因為日本法學部學生的出路和台灣不同,台灣的企業組合是中小型而大企業很少,日本企業有定量錄用大學畢業生的習慣但台灣是沒有的,因此日本的法學生畢業後是一定出入,但台灣沒有。且日本會綜合參考畢業生各方便的條件而不是主要關心畢業的學部。

  另外台灣低年級就放很多法學科目,日本則是低年級大多都是通識科目,專業科目幾乎很少。這樣其實對日本法學部的學生需求沒有顧及,但也因此大學四年畢業後有很多出入的選擇性,例如再去LAW SCHOOL進修或是直接工作等。

何賴傑副教授:
  在LAWSCHOOL資本主義下就是付錢得學位,然而時間拉得越長,相對學費也就越貴,對學生支出的負荷上恐怕也是一個問題。

陳一教授:
  家長願意付擔學生進醫生院七年,是法學院卻不願意付錢?且時間還比醫學院短沒有專業上的疑慮嗎?

李聖傑助理教授:
  我想是因為念法律系學生未來可能從事當法務人員,與醫生在社會期待報酬上有所差別。並且雖然法學院只研讀四年,但在台灣沒有專業上的疑慮因為要經過比較嚴格的考試篩選,故不會比較懷疑醫生需要比較久但法學院不用的問題。

大村敦志教授:
  因為考試錄取率很低很嚴格,那在台灣一般大公司法律系學生就職機會又低、量不固定。那人去那了?

郭明政副院長:
  政大之前有做過法律系未來出路的調查,畢業生有四分之一是留在法律領域,四分之三則是可能進入政府公職或企業等往其他別處發展。


五、本次研討總結

郭明政副院長:
  多年來參加類似的國外交流研討會,發現討論的議題一次比一次更深入。綜合來說有很大發現和收穫,像是村岡教授提及即便是沒有法學背景的未修生也能有好表現。說明短時間、新教材也可訓練優秀人才這很值得我們注意。我想這次法科大學院的改革很值得學習的地方。我們法律科技整合研究所現在人雖然少,但希望透過五年十年繼續經營努力讓人數提升。

  除此之外陳一老師提供我們日本選考科目、進階課程的訊息、民法民訴整合講義等,我門也會朝這方面來思考學習。

  至於考試人數錄取率會使得選讀法律的總人數會下降的問題,如果法律人的職場也有在立法、政府行政或職場企業等領域,那我們法律人的定位在哪?如果到企業或政府,他們是否也該有法律證照?像是德國高級公務員也許有律師資格證照。如果證照是應該追求的,那這樣一來人又會有影響人數多寡的問題。

  這還牽涉國考到底是基本能力或成熟能力測驗的定位,像美國律師考試每年錄取近五萬人,可見美國將這個考試只定位為基本門檻的篩選。

  在討論法學未來教育的方向,因在這些考量下絕非朝向著教很難、時間拉很長。就像劍橋大學教育理念也是絕對不會教實務,只教基本觀念讓學生養成思索法律問題的能力,實務則是在廣大社會中實際學習以縮短在學時間。

台日法學教學方法工作坊會議記錄(一)

台日法學教學方法工作坊會議記錄(一)


時間:2009年8月19日(星期三)9:30~11:30

地點:綜合院館北棟十三樓法學院會議室

主題:日本法學教學之改革
 (一)日本法科大學院之經驗及現況
 (二)日本新司法考試之現況
 (三)日本法科大學院之實際教學方法及內容
 (四)日本法科大學院中未修生與既修生之差異
 (五)日本法科大學院未修生與大學部法律系學生之差異

主持人:劉宗德 特聘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主講人:村岡啟一 教授(一橋大學法科大學院)
    大村敦志 教授(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
    陳一 教授(金澤大學法學類教授)

與談人:林國全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陳洸岳 副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陳立夫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王能君 助理教授(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蔡英欣 助理教授(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李玉璽 助理教授(雲林科技大學)

紀錄:小林貴典同學
攝影:王劭予助教



一、論文發表

劉宗德教授:
  今天非常的榮幸,從日本邀請三位老師來關於「台日法學教學方法」舉行這樣的工作坊。這個工作坊是在所謂頂大計畫之下,利用分配到法律系的經費,設定這樣的主題來舉行的。最近六個月,以本法律系的陳洸岳老師為中心,關於台日法學教學方法進行相關的研究。

  今天的工作坊預定兩個小時的時間。首先請三位老師來報告之後,請各位台灣老師來與談。那麼,請村岡老師開始報告。

村岡啟一教授:
  今天非常感謝給我這樣的機會到台灣來跟大家進行交流。這次事先從陳洸岳老師收到了幾個台灣老師想知道的問題,所以我用回答這些問題的方式,來報告一橋大學法科大學院這五年來的經驗。

  第一個問題是「配合未修生與既修生,在教學方法、教材、成績評價等,有無什麼應考量的事項?」。在一橋大學,未修生要修為期三年的課程。第一年中,從基礎徹底地學習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的五個科目。第二年以後,未修生跟既修生完全混合在一起,一起上課。

  一學年的未修生人數是30個人,既修生則是70個人,所以一學年兩個加起來的學生是100個人,把這100個人分成兩個班,所以第二年以後一個班由50個學生來構成。第二年以後,未修生跟既修生之間沒有任何區分,他們都一樣用同樣的教材上一樣的課,成績評價的基準也是一樣。我們把這樣的方式稱為「完全統合方式」。

  從過去五年的經驗來說,我們認為一橋大學對未修生的教學算是成功的。司法考試的及格率每年超過東京大學,我們自負這個成果是對未修生教學的成功的反映。對未修生的教學目標是在於,不僅讓學生習得最低限必要的基礎知識,還重視讓學生學得好好運用基礎知識的能力。

  在其他法科大學院第一年就教包含行政法跟商法在內的七個科目,一橋大學在第一年只教五個科目,也是因為我們重視首先讓學生好好打基礎。而且,不僅這些法律科目的教育,未修生當然不知道六法的看法、判例的讀解方法、法律文獻的檢索方法等基本的學習技術,所以,我們也要從教這些學習技術的地方開始。

  在一橋大學,把這些法律學習技術有關的科目當作「任意科目」,並沒有把履修這些科目當作修畢要件。第二年以後,以已經學好基礎知識為前題,在「演習」科目中學習如何運用所學得的知識。

  從過去的經驗來說,未修生在知識量上還是不如既修生,不過,基礎知識的正確性這點來說,他們未必劣於既修生。而且,在演習科目中,把有限的知識好好運用就這一點的能力來說,還超過既修生。所以,到了第三年履修的模擬裁判或臨床科目等實務性科目,未修生跟既修生的區分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但是,過去的數據顯示在未修生中存在兩極化的現象。包含未修生跟既修生的整體學生中,成績上形成最高層的竟然是以前沒有法學素養的未修生。這個原因可能是因為,法律人的優劣並非取決於知識的多寡,而是取決於面臨到未知的、艱難的問題的時候如何去解決這種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應用能力之有無。從這樣的觀點來說,因為未修生還沒有被多餘的知識所「污染」,所以他們比較能發展這種問題解決能力。

  在新司法考試中,重要的是對未知的問題去思考的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對這樣的問題,未修生較能發揮他們所擅長的能力。這是未修生的「光」的一面,另一方面還是存在「陰」的一面。就是說,有些未修生還是無法適應法律思考方法,這些學生關於所有科目成績都不太理想。對這樣的學生用什麼樣的方法來教學,再來還是沒辦法的時候如何早期促使他們改變人生方向,是很難的問題。

  在一橋大學,設有一個基準,不讓GPA(Grade Point Average )的數字低於1.7 的學生升級、修畢,以這樣的客觀數字為基準,促使學生改變其人生方向。

  第二個問題是「在學習效果方面,法律系的學生與法科大學院的學生有無不同之處?」。關於這個問題,雖然難以單純比較兩者,不過,如前所述,我們認為未修生教育算是成功的。法律家的工作,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需要用柔軟的戰略性思考方法來解決問題的能力。為養成這樣的能力,不僅讓學生背知識,還需要在各科目中採用雙方向的對話跟學生間的討論,透過這樣的過程,學生能學得就某一個問題找到答案的論理以及說服他人的表達能力。

  向來的法律系教學中,這些方法是很難採取的,但是在法科大學院可以就此作徹底的訓練,這是很大的差異。法律系的學生參觀法科大學院的上課情形的時候,大家感動的就是法科大學院的學生們關於一個並沒有一定答案的主題進行各種各樣的討論。

  第三個問題是「在教材的開發與教學方法等,以及研究所內與其他大學同事的交流狀況與成果」。在日本,無論法科大學院的內外,現在在各領域分別進行交流當中。日本法科大學院的原型是美國,所以許多老師赴美學習其教學方法,並對那個成果進行必要的調整來利用在日本法科大學院的教學中。而且,在各領域已經舉行許多教學方法有關的研究會,其中各老師去交換意見或用DVD等方式來公開教學方法有關的研究成果。

  尤其在臨床系實務科目方面,已經設立「臨床法學教育學會」。日本法科大學院還在試行錯誤的階段,在這些場合中各老師提供成功例跟失敗例,來互相研究。現在跟韓國間的交流也越來越密切,跟韓國也進行經驗交流。我覺得這次來到台灣的機會也是將來跟台灣間推行相互交流的重要第一步。

劉宗德教授:
  非常感謝村岡老師的精闢報告。那接下來大村老師請。

大村敦志教授:
  我是東京大學的大村,今天非常的榮幸有這樣的機會,也非常感謝與會的各位。非常遺憾的,我沒有資格講述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的全盤事項,所以,今天我報告我個人在東京大學的實際教學情形。

  我在東京大學開始教學之後已經25年了,在大學的教學方面已經享有相當的自由,或許也因為如此,法科大學院設立之前後,教學內容並沒有很大差異。日本的法科大學院由實務家教員跟學者教員所共同營運,像我這樣的學者去談實務也完全沒有說服力,所以我認為學者教員對學生講述學者教員所能講述的事情是重要的。

  另一方面,為了講述這些我們所應該講述的事情,也需要自己的研究的累積,不過許多老師說因為法科大學院的設立而教學的負擔變得太大,沒有時間好好去研究。不過,如果每位老師利用教學的機會教學跟研究結合起來,則研究跟教學的兩立不是不可能的。重要的就是把研究利用於教學,再把教學利用於研究,儘早確立這樣的工作方式。

  關於教學內容,無論法律系或法科大學院的學生,都要學得的核心部分是共通的,這個部分就是現在在這裡存在的法,就是國內實定法的知識。日本新司法考試的選擇題是看學生的知識多寡的類型的考試,這個考試比舊司法考試已經簡單多了,所以可以認為法科大學院制度中,並沒有要求學生知道很詳細的實定法知識。我個人認為,知識的結構化幫助知識的理解,以此為前題,學生帶著共鳴的心去理解被結構化的知識,才能學得可應用的知識。

  在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從第二年級開始,未修生跟既修生之間沒有任何區別而上完全一樣的課,所以未修生不得不以有限的時間學得實定法的知識。如何去減輕這方面的負擔跟心理壓力就成為重要課題。我採取的方法,就是從學生大致把握民法全貌開始,這個時候還是要準備適合這個目的的教材。

  而且,採用雙方向式的授課方法的時候,能傳達給學生的知識量這方面還是有限,所以學生的自習就變成關鍵,這個時候也需要一種教材能讓學生知道他們應該學習什麼樣的知識,所以我也準備學生能知道雙方向式討論課的內容的資料,每堂這樣的課結束之後就給學生,以便學生課後的複習。

  其次,關於法律系的意義。法科大學院的未修生中存在非常優秀的學生,看著這樣的學生就不禁懷有這樣的疑問:為什麼還需要法律系的教育?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在日本,不僅具有法曹資格的狹義的法律家,仍一定數量存在具有法律素養的一般人,這個是有意義的。

  尤其像日本繼受西洋法的國家中,僅僅由專職法律家來運用繼受過來的法是困難的,這點來說台灣或韓國或許是一樣。為了好好運用專職法律家的制度,在其背後需要存在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一般人,在此點上也含有法律系的存在意義。

  而且,既修生是法律系畢業的學生,像未修生具有社會經驗的學生比較少,所以如何教他們法跟社會的關係,也是重要的課題。關於這點,相對化現存的實定法而去探索應有的法的方法,並不限於探索實際活生生的社會這種方法,仍有歷史或比較法等學術性方法。在念法律系的時候能學得這樣的方法,這是未修生所沒有的既修生的強項。

  最後,關於法科大學院的演習科目。一般來說,在日本,演習科目中以尖端性課題為題材,學生就某特定的課題深入去學習。不過在我的演習科目中沒有採取這種方式,我的方針就是進行「社會貢獻型」的演習。我認為,法科大學院的學生不僅除了拼命準備考試之外,還由自己來作讓一般民眾知道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意義的活動,也是重要。

  作為這樣的活動之一,推行「出差教室」這樣的課外活動。這是學生去國中或高中教法律的活動。還有,以外國人、留學生等較難接觸司法資源的群體為對象,開設能得到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法律知識的網站,也作過這種活動。這些活動絕對不會對司法考試有用,不過為了將來作為法律家而活動,一定是有用的。

劉宗德教授:
  非常感謝大村老師精闢的報告。那麼,最後,陳一老師請。

陳一教授:
  我是金澤大學的陳一,非常榮幸這次能有這樣的機會。今天,作為法科大學院教學的實踐例,報告在金澤大學我實際上進行的國際私法教學情形。

  先提一下金澤大學的法科大學院的組織面。在金澤大學,作為跟法律系不同的組織,在大學院中設立法務研究科,把它當作法科大學院。因為我是法律系的專任教員,所以在法科大學院上課的時候的身分是「校內非常勤」教員。在薪水方面,就此可以拿到「調整金額」。

  關於法科大學院的教學,因為要以學生畢業後從事實務工作為前題,所以在國際私法教學上,應該讓學生學得實務上能處理國際民事糾紛的思考方法。為了從這樣的觀點的教學,當然需要特別的準備,不過對我個人來說負擔不是那麼重,再說這樣的法科大學院的教學經驗對法律系的教學也有一定的幫助。不過,因為在日本法科大學院的設立跟國立大學法人化同步進行,所以行政面的負擔還是有。

  我台灣大學畢業,服完兵役,上班幾年之後,27歲的時候才去念東京大學大學院。其後,在台北的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工作三年。那個時候的顧客的90%是日本企業,對他們作一些在台灣展開事業有關的諮詢服務。之後開始在金澤大學任教。以這樣的經歷為背景的我的國際私法教學方式是否助於學生的理解,這點只好由將來從事涉外實務工作的畢業生來判斷。

  不過,從我的經驗來說,在國際法務或糾紛處理過程中,如果一個人關於一個國家的法律的知識太豐富,就有可能妨礙中立性的對話。實際上實務家的工作不限於在法院裁判中代理當事人,還包含企業交涉過程中提供適當的諮詢服務。

  從國際性法務處理這樣的觀點來看,必要的思考方法是首先從國內法有限的框架中把自己解放出來,再設定相互共通的交涉框架,來謀求問題的解決。例如,我在台灣上班的時候,日本的律師用「強制法規」這樣的法律用語來提出問題。如果雙方都是國際私法的專家,這個問題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經洗鍊的好問題,不過不幸地台灣的律師的理解跟日本法所謂的這個概念不同。

  如果用這樣已經洗鍊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背景的人之間的國際性對話就無法成立,有這樣的風險。為了迴避這樣的風險,重要的方法就是在設定問題的時候故意迴避特定化法律關係本身,而把有可能成為法律關係對象的事像直接-作為事像-語言化。這是我從實務經驗中所學的方法之一。

  在實際的教學中,我採取以案例為素材進行檢討的方式。在法科大學院的課程中,我也本來想採用美國式的討論方式,不過法科大學院的國際私法課只有兩個學分,就是90分鐘的課14次而已,所以就國際私法課中應該教的事項來說時間非常有限。也有其他法科大學院把國際私法課當作四學分的課程,其中二學分採取講義的方式,二學分則採取演習的方式,我也覺得這種方式比較理想。雖然我也在課堂上處處進行討論,不過因為時間有限,所以還沒有採取全面性的討論方式。

  關於教學內容,依照課程的水準設定不同的案例的複雜度。就是說,從基本的案例開始,漸漸改變事實關係來讓學生思考問題,並進行討論。例如,就資料38關於勞動契約準據法的圖表來說,關於勞動契約的準據法,從2007年施行的日本新國際私法第12條已經有明文規定,所以通常就這個條文解說解釋論,不過實際上這個條文的解釋論並不足以處理實際上發生的問題。

  就是說,也需要討論法庭地成為日本的時候無論準據法都應該絕對地適用的所謂絕對性強制法規的問題。那麼,關於什麼時候如何適用絕對性強制法規這樣的問題,法律完全沒有明文規定可供處理,不過這個問題屬於實務上、理論上的重要問題,所以必須讓學生思考。例如,關於圖表中揭示的勞動基準法、勞動組合法、勞動安全衛生法等不同法律設定各種問題來讓學生思考這些法律的絕對性強制法規性的問題。

  關於法律系跟法科大學院的教學上差異。在法科大學院中,養成從事實務工作時就該領域需要的思考能力,從這樣的觀點來授課。在這個意義上,法科大學院的教學目的跟法律系的教學目的不一樣,對應這個目的的不同,教學內容、方法、成績評價也有不同。

  在金澤大學的法律系中,以成為地方公務員為目標的學生佔多數,差不多四成左右。所以,金澤大學法律系不得不承擔養成地方行政專家的角色。例如,在法律系中開設「涉外戶籍實務」這樣的科目,其中教非常行政實務性的、具體的問題。

  另一方面,在法科大學院的課程中,比詳細的行政實務問題更重要的就是從如何判斷其法律效果或其法律性質如何等這樣的觀點來進行思考。這些差異是因為教學目的本來就不一樣。

  將來大學間的國際交流越來越重要。參考互相經驗的過程中,日本的法科大學院發現應改善的地方,這樣的餘地還有很多。所以希望台灣跟日本間的交流,將來會越來越密切。


二、台日法學教學方法分享

劉宗德教授:
  非常感謝三位老師的精闢的報告。那麼,接下來由台灣的老師來與談,不過那之前我來簡單講述一下台灣的制度的現況。

  在台灣,日本所謂的司法考試分成律師考試跟司法官考試。今年司法官考試的報考人大約6000人,最後報考人是其七成左右,名額是100人。律師考試的報考人是大約9000人,最後報考人也是七成左右,關於名額法律規定是8%。跟日本的新司法考試相比,台灣的及格率即使單純加算兩個考試的及格人數,還是比較低。

  在台灣,陳水扁前總統的前政府時代,以日本的新法學教學為參考,著手了法學教學改革。不過形成全體合意之前新政府成立了,從此以後,據我所知,這樣的改革已經中斷了。雖然台灣司法改革的現狀是如此,還是毋庸置疑的,三位老師的報告對我們台灣來說有充分參考價值。

  那麼,接下來由台灣的老師來與談,先請林國全老師。

林國全教授:
  我個人在台灣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曾經參與過許多法律的制定跟修正的過程,其中有法律背景的人跟沒有法律背景的人一起參與,一起工作。這樣的過程中我深深體會到,法律知識的多寡跟法律運用能力並不一致。這個問題就牽涉到法律邏輯的強弱的問題。所以,我想問村岡老師,純粹未修生因為法律邏輯不強而碰到問題的時候,如何去加強他們的法律邏輯?

王能君助理教授:
  我的專長是勞動法,在台灣勞動法不是司法考試科目,所以法律系學生學習勞動法的意願比較低。台灣大學的勞動法是特殊講義,研究生也可以履修這個課程,所以很多已經考上了司法考試的學生也來上這門課。所以,在台灣司法考試中對勞動法給予什麼樣的位置,是將來應該檢討的問題。

  而且,關於日本老師的報告,對教材的編撰方法我非常感興趣。在台灣關於勞動法的重要問題有的時候還沒有判例,所以在這樣的領域中如何編撰以案例為取向的教材,是個很難的課題。

  另外,我從某位日本老師聽說過,那位老師因為在法科大學院教高度的內容而被學生抗議,關於這樣的事情,各位老師怎麼想呢?

蔡英欣助理教授:
  法科大學院設立之後,司法考試的補習班跟法科大學院間的關係是怎麼樣?法科大學院的教學目的之一,在於養成具有解決問題能力的法律家,那麼,在法科大學院的成績會不會影響司法考試的結果?

  另外,關於法學研究人才的確保,各位老師怎麼認為呢?

陳立夫教授:
  最近在台灣,司法改革等於司法考試的改革有這樣的某種傾向,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我個人有點懷疑。聽說在日本最近法科大學院的報考人跟名額都有減少,這個原因是什麼呢?

李玉璽助理教授:
  我從九月在理科系的大學開始任教法學入門課。對理科出身的學生,用什麼樣的方法,才能有限的時間內有效率地教法學基礎知識呢?

陳洸岳副教授:
  依照台灣司法改革的現狀,設立法科大學院這樣的方式是有點困難。不過,作為現行制度下的教學方法的改革,積極利用所謂蘇格拉底方式,在台灣也有這種動向。所以我想請問各位老師,在法律系的教學中採用蘇格拉底方法是可能嗎?如果有困難,那個原因又是什麼?

  另外,已經法科大學院畢業而開始實務工作的畢業生,對他們有什麼樣的評價嗎?

劉宗德教授:
  謝謝各位老師的與談,那麼我來講述簡單的感想。對台灣會有一定影響的日本法學教學改革,是有三個不同因素來相互影響的,這三種因素就是國立大學的法人化、法科大學院的設立跟裁判員制度的創設。就其中某些因素來說,對台灣已經開始影響,例如關於國立大學的法人化來說,台灣的各大學也已經紛紛設立各種基金來推行跟日本的法人化類似的規制緩和。而且,雖然沒有設立法科大學院,不過也在進行司法考試的改革,而已經採用選擇題跟敘論題的考試。


三、綜合討論

村岡啟一教授:
  首先,關於如何讓純粹未修生學得法律思考能力。關於這個問題,重要的就是先讓學生理解某種意義上用「詭辯」來超越法規規定,這樣的討論方式就是法律家的思考方式這一點。

  如果純粹未修生能理解這點的話,因為他們大部分都有社會經驗,所以他們會發現法律家的思考方式跟超越某種障礙而達成目的這種一般的戰略性思考方式一樣。他們發現這個思考方式的類似性之後,他們就會馬上開始發展。

  而且,為了達成考上司法考試這個目的,如何分配有限的資源,如何分配優先順序,關於這些問題,理工系出身的學生能較好思考。純粹未修生互相集合起來,拼命去思考如何克服他們落後的地方,這樣,法學教學中需要學得的戰略性思考方式,他們是從本身處於的環境中去學習。

大村敦志教授:
  第一,關於可否不設立法科大學院而進行法學教學改革。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應該思考的是,法科大學院的設立所帶來的變化到底是什麼。剛才有位老師提到了蘇格拉底方式,不過我並不認為蘇格拉底方式是對法科大學院制度來說是本質性的部分。

  最重要的就是讓學生回到大學,為此創造出誘因。沒有畢業法科大學院就不能考司法考試,透過這樣的方式,法科大學院制度創造出讓學生回到大學的誘因。不透過這樣的制度的設立能否創造出類似的誘因,這就是問題的所在。

  其次,關於法科大學院的成績。據我聽說,東京的大法律事務所錄取新的律師的時候,還是考慮哪所法科大學院畢業跟他個人的法科大學院成績如何。

  最後,關於研究人才的養成。首先重要的是,教員以自己的態度來揭示他的職業有魅力,並且他實際上為了創造有魅力的職場環境而去努力。而且,在東京大學,為了把優秀的法科大學院學生培養成研究者,在「判例研究會」中設定法科大學院學生的名額,來讓每年五個人左右的學生參加判例研究會,然後他們畢業之後優先錄取為助手,我們採取這樣的方針。

陳一教授:
  在法科大學院因為學生人數很少,所以原則上可以採取雙方向的討論方式來授課。不過在法律系的課程中,還是學生比較多,所以採取這種方式是有界限,不得不採在大教室上課的方式。另一方面,在成文法國家的法學教育應有的方法,從這樣的觀點來說,只用以案例為素材的討論方式,還是無法讓學生學得作為法律家需要的全盤能力。

劉宗德教授:
  非常感謝各位老師長時間的參與。希望今天的工作坊的成果對台灣將來法學教學的進一步發展帶來有意義的貢獻。謝謝。